咬伤民警、抓伤辅警…… 泸州李某某因拒不配合防疫工作被判刑

2020-06-11 16:36:23    来源:今日川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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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9日,江阳法院运用“云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期间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咬伤民警、抓伤辅警……判了!泸州李某某因拒不配合防疫工作被判刑

庭审现场

>>案情回放

2020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某小区绿化带附近闲耍。因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负责该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网格员王某对李某某的行为进行劝诫,李某某由此心生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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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小区三号门处遇见正在调试体温枪的王某,便对王某进行辱骂。随后,王某报警。公安民警胡某、辅警唐某接指令后赴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公安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拒不执行民警命令,咬伤民警胡某的右手中指,同时还抓伤辅警唐某的左手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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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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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普法

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规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负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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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高两部《关于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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